办理领事婚姻登记办法
2020-12-31 00:00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有关规定,自2021年1月1日起,中国驻马里大使馆将实施以下领事婚姻登记办法。

  

一、结婚

  (一)结婚登记条件

  1、拟申请结婚男女双方须为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(在驻在国连续停留达180天,或已获驻在国工作、学习等长期签证)。

  2、结婚双方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,包括男女双方均无配偶、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、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并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。

  3、男女双方须自愿共同到馆提出办理申请。

  (二)结婚登记所需材料

  1、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(包括有效护照、旅行证等)和居留证明。

  2、3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。

  

       以下需根据情况提交相应材料:

  1、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,须提交离婚证(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,一审判决书还应附生效证明书)原件及复印件。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且离婚另一方为中国公民,须提供我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。

  2、当事人如系丧偶后再婚,应提交前配偶死亡证明、其与死者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
  3、一方为非定居国外的港澳台同胞,须提交其在港澳台期间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
  4、澳门中国公民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,须提交经澳门高等法院裁定承认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
  

二、离婚

  (一)离婚登记条件

  1、婚姻当事人双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。

  2、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我馆依法缔结。

  3、男女双方须亲自到我馆申请协议离婚。

  4、当事人双方系自愿离婚,并对子女(如有)抚养、财产及债务等处理已达成一致意见。

  (二)离婚登记所需材料

  1、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(包括有效护照、旅行证等)和居留证明(如有)。

  2、男女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。

  3、离婚协议书(一式三份),内容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(如有)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、保证协议真实、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。

  4、男女双方结婚证件。如结婚证件有遗失,当事人应书面声明遗失。

  (三)离婚登记有关须知

  1、在我馆收到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并在正式颁发离婚证前设置三十日(自然日)为离婚冷静期。期间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持有关材料向我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;

  2、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未共同到我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;此后如再次提出办理离婚登记,须重新向我馆申请。

  3、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当事人双方坚持离婚的,可持有关材料共同前来我馆申请发给离婚证。

  

三、收费标准

  申请婚姻登记不收取费用。